Q: 汽車保險的種類有那些? |
A: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於提供車禍受害者基本保障的政策性保險,凡汽、機車所有人均應依規定投保。 (二)汽車任意保險: 1.汽車車體損失險 (包括甲式,乙式,車對車碰撞險和車體碰撞損失險)。 2.汽車竊盜損失險。 3.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4.其他各項附加保險。 汽車任意保險所提供的保障範圍較廣且產品多樣化,消費者可依照本身的實際需求來選擇投保。 |
Q: 如何為愛車安排合適的保險? |
A: 車主可依需求選擇投保。舉例來說,駕駛新車的新手車主,可選擇購買保障較周全的車體險甲式,相對的,駕駛舊車的車主,則可選擇車對車碰撞損失險,以因應發生碰撞時的理賠支付;如果車主擁有停車位,發生不明車損的機率較小,可選擇乙式;又如果車主本身沒有固定停車位或駕駛高價位、市佔率高的車種,則不妨加保竊盜險;另外像是營業車輛,可考慮投保旅客及僱主責任險,加強對人身事故的保障。 |
Q: 車體損失險有哪些類型呢? |
A: 車體損失險有甲式、乙式、車對車碰撞及車體碰撞損失險四種型: 甲式:1. 碰撞、傾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3.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4.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 乙式:1. 碰撞、傾覆 ;2.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 車對車碰撞險: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 車體碰撞損失險:因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
Q: 何謂車對車碰撞車體損失險? |
A: 車對車碰撞險係針對現行車體損失險承保範圍中碰撞事故,即車輛因與他車發生碰撞、擦撞所致本身車輛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險承保範圍較甲式或乙式車體損失險為窄,但保險費相對較為便宜。 |
Q: 何謂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
A: 汽車停放中,常因第三人惡意的刮損、毀壞、或遭不明車輛、物體碰撞而無法歸責於確定對象的第三人者;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損害,皆視為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
Q: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無論甲、乙式是否均需負擔基本自負額,其規定為何? |
A: 無論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或乙式,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均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且基本自負額將隨出險次數而遞增。第一次新台幣3,000元;第二次新台幣5,000元;第三次(含)以後新台幣7,000元;如該次肇事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的疏失時,被保險人不須負擔自負額。 |
Q: 何謂被保險人? |
A: 在車體損失險方面: 1.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2.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其同居家屬、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3.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在第三人責任險方面: 1.列名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2.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3.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4.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
Q: 被保險汽車失竊後無法尋回時,保險公司如何賠付? |
A: 除了自負額外,尚須考量汽車之折舊率,依照下列公式便可算出保險公司之賠償金額。自負額10% 時 =保險金額×90%;自負額20% 時 =保險金額×80% |
Q: 經被保險人許可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是否列為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 |
A: 關於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定義,除列名被保險人外,尚有下列附加被保險人。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2.列名被保險人所雇用之駕駛人及其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3.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因此,凡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基本上已符合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定義。即便保險公司依約賠付後,亦不再向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代位行使求償權。 至於保險公司是否依約賠付,仍需視下述要件是否成立:1.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時。2.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3.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三項要件皆成立後,保險公司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為給付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Q: 第三人意外事故,需負擔多少自負額? |
A: 不同於車體損失險及竊盜損失險,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無自負額之規定,亦即是說,被保險汽車發生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承保範圍之損失時,被保險人無須像車體損失險及竊盜損失險一樣,負擔約定之自負額。 |
Q:第三人責任險保額約定,投保多少才算足夠? A:意外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僅對行為人因過失而須負之民事責任部份負賠償之責,依現今一般和解案例觀之,民事賠償和解額度約為250至300萬元,且有日漸提高趨勢,扣除強制險部份,建議保額應訂在每一個人150萬以上。 |
Q:被保險汽車之乘客,算不算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賠償對象? |
A:汽車保險中所謂的第三人係指被保險汽車以外之受害人,對於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受有體傷時,應屬乘客責任險之承保範圍。為保障乘坐於被保險汽車之人身安全,除了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外,應再附加承保乘客責任險,才能有雙重的保障。 |
Q:因車禍殘廢者,保險公司只支付實支醫療費用嗎? |
A:若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駕駛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受有體傷而致殘廢者,保險公司則視殘廢等級依乘客責任險每一個人死亡之保險金額乘以賠償比率賠付之。惟同一事故同時造成兩項以上殘廢程度,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但仍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 |
Q:旅客及乘客有何不同? |
A:就汽車保險而言,所謂的旅客,係指依約定給付對價、搭乘被保險汽車代步之人。此種給付對價已涉及營業行為。故基本上自用小客車可以附加承保乘客責任險的方式,來確保乘坐於被保險汽車之人身保障;而營業用車收取對價讓旅客搭乘已屬營業行為,對其旅客之人身事故保障,應附加承保旅客責任保險。 |
Q:所謂旅客,包不包含駕駛人或其他無給付對價行為之人? |
A: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旅客,若無給付對價者,則不視為旅客責任險之被保險人。尚有下列三種對象均不屬於旅客性質:(1)被保險人及其家屬、受僱人,但依約定給付對價者,不在此限。(2)被保險汽車之駕駛人、隨車服務人員,被保險人所派遣稽核人員或執行特定職務之人。(3)其他未依約定給付對價而搭乘被保險汽車之人。 |
Q:公司行號所僱用之駕駛員、隨車服務人員或隨車執行職務之人應如何承保? |
A:營業性質之被保險汽車,由於乘坐於車內之公司僱用人員,不屬於旅客責任險之承保對象,而須另行投保僱主責任保險,一旦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上述人員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則依條款約定給付。本附加險承保人數係由雙方約定之,惟仍須受限於行車執照所載之人數為限,行照若無登載人數,則依雙方約定為準。 |
Q:購買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如上年度無肇事時可否享受保費的優待? |
A:現行汽車保險對於車體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保險費之釐算係採"從車兼從人",所謂從人即依照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及過去之賠款記錄來計算保險費。以車體損失險而言,係按被保險人前三年(最高三年)之賠款紀錄為準計算其係數,當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過去有一次賠款記錄者不予計點,二次者計一點,其保險費增加20%。相反的,如果過去有一年無賠款記錄時,可以減費20%;以第三人責任險而言,如被保險人過去一年無肇事紀錄者減費10%,二年減費20%,三年減費30%(此為最大幅度),如過去有一次肇事紀錄者加費30%,有二次肇事紀錄者加費60%,依此類推(最大加費幅度為150%)。 |
Q:什麼是「自負額」嗎?它與您的保費有何關係? |
A: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自負額」制度的目的,一則減少小額賠款支出,降低理賠成本外,同時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並且提醒被保險人,雖然買了保險,仍然要小心駕駛,注意行車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目前,汽車車體損失險及竊盜損失險均有自負額的規定;除基本自負額外,被保險人亦得選擇較高之自負額。
《資料來源:新安產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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